我國行政訴訟移送管轄的特點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而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的管轄制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
移送管轄主要發生在同級法院之間。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立案程序,及時受理,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案件一經移送,原則上受移送法院即是管轄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如有爭議,可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確定。
移送管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既不能將案件再退回原移送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再移送給其他人民法院,而只能依照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
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及其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行政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序法,主要是確定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
從學理上說,行政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上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特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專門、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訴訟法典,通常被稱為“民告官”。廣義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實質意義的行政訴訟法,是指凡是在內容上屬于規定行政訴訟問題的法律規范,無論其形式如何均屬于行政訴訟法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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