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是指什么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有時是直接的,有時影響可能是間接的,作為個人、組織,無論其權益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直接影響還是間接影響,都是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進入行政訴訟后,其行政相對人的身份自然喪失,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行政主體成為被告,兩者在法律地位上趨于平等。
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行政復議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訴嗎
實踐中下面幾種情況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對被行政機關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法律規定的給公民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卻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總之,就是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覺得不服的都可起訴。所以,現在公民申請行政復議后發現解決不了的,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照樣可以依法起訴維權。
不過需注意以下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情況:
1、因為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如果對這個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并且后面直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那么國務院的處理結果為最終裁決。
2、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也為最終裁決。
3、對公安機關不許可集會、游行、示威的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同級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是最終裁決。
當然,在實踐中一般情況下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都是可以直接去提起行政訴訟的,較少遇見上面的特殊情況,所以也不用太過注意。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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