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得作結案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得結案處理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執行和解協議未全部履行完畢等。
《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下列案件不得作結案處理: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
(二)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
(三)執行和解協議未全部履行完畢,且不符合本意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條件的。
委托執行的結案方式有哪幾種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這既包括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經人民法院的催告及說服教育,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間自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了遲延履行的責任;也包括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用強制力強制被執行人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及承擔相應遲延責任。在生效文書確定內容全部執行完畢后,執行目的已經達到,當然應執行結案。
2、裁定終結執行。一旦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的情形,執行程序就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以后執行程序也不會再恢復,此時人民法院應結束執行程序。
3、裁定不予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及《規定》第6條要求,人民法院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在被申請人主張有該法第217條、或第260條所列之法定情形的,應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確有該情形存在的,應裁定不予執行。一旦人民法院下達該裁定,則原仲裁裁決失去效力,當事人必須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執行失去依據,人民法院應當結束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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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人現執業于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研究生學歷,有著豐富的辦案經驗,經辦過很多的民事糾紛,包括經濟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糾紛、婚姻繼承、交通事故糾紛。在刑事辯護領域,也取得了很多的取保候審,緩刑,罪輕辯護等成功的案例。本人有著扎實的理論基礎,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法律實務經驗,工作中有著高度的責任感,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努力為客戶解決問題,不讓客戶多花一分冤枉錢!目前,張留紅律師有固定的合作團隊,在辦案過程可以利用一切資源為客戶尋求真正具有建設性的解決方案,真正做到了只要客戶委托了我們團隊的任一個律師就相當于擁有了本團隊全部律師資源,可以得到所有團隊律師的幫助,從而使客戶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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