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該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條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審理期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調解期間、中止訴訟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審理期限。審理期限自再審立案的次日起算。?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行政案件期限的規定
一、一審行政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是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
人民法院第一審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二審行政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對于二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三、行政訴訟時效怎么算
1、一般性規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的):
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一般性規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審結案件的案件):
從應當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3、特殊規定:
行政機關未告知起訴期限的,起訴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
(三個月還是六個月就遵循前面的一般性規定),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4、最長時效的規定:
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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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育緒律師,中共黨員,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和相關會計、稅法知識,多年來一直致力于法律研究和實踐,曾擔任某大型集團企業法務主管,有較強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工作經歷。自執業以來先后辦理了各類訴訟及非訴法律事務,尤其精通民商事案件的辦理,長期專注于企業內控管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票據糾紛、證券法與金融法律業務、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以及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常以誠信為本,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深受當事人的信任和好評,愿以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執業經驗,為您或您的單位提供專業、周到、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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