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關注案件負責人必須出庭嗎
依據最新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社會關注度比較高的行政訴訟案件,涉案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該出庭審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八條?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第一百二十九條?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基本情況、案件由來部分予以列明。
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并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
行政機關拒絕說明理由的,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第一百三十條?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被訴行政行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視為被訴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
第一百三十一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該行政機關負責人職務的材料。
行政機關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授權委托書,并載明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和代理權限。
第一百三十二條?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出庭,僅委托律師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和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并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行政訴訟的特征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并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限制。至于,不屬于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這個特點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許被告反訴;而刑事訴訟,也存在著自訴案件中允許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所訴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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