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喚不到被告人怎么辦
法院開庭被傳喚人不出庭,以下三種情況可以進行缺席審判:
1、被告反訴后,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于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以上就是相關回答,法院開庭的時候都是原告和被告都要到的,要是有一方不到的多少都會對于案件的正常進行有一些影響的,如果被告不到的那么案件還是可以繼續進行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想找律師咨詢,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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