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糾紛投訴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當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要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首先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收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當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若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如果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情況下,依據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醫療糾紛解決的途徑
1、醫患雙方應當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的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保存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后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么叫非法行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綜上所述,當在上海發生醫患糾紛并且進行了投訴的時候,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并且控制事態,防止事態激發。當事人雙方進行調節,如果調節失敗可以進行醫療鑒定依法進行相關處理。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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