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延期和終止審理的情況是什么
延期審理的情況: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醫療機構或者組織破產或者被撤銷,沒有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的,患者及其家屬將面臨無法得到判決結果的問題。就是有判決結論,患者及其家屬勝訴,也會遇到“執行難”的問題。這樣的情況往往是“誠信極差”的醫療機構做出的事情。也是患者及其家屬最不愿意看到的情況。
好在,上述兩種情況出現的幾率都不高!由于醫療訴訟是患者及其家屬一起作為原告進行訴訟的,因此,即使在訴訟過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屬仍然可以繼續進行訴訟程序,這在法律上不會成為什么重大的障礙。法院有相關的執行程序,患者及其家屬還可以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醫療損害的相關問題有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如果您對此還有困惑或者有別的法律問題,我們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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