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清算的概念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二、剩余財產的分配步驟
按照我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剩余財產的分配應分為兩個步驟進行。
(1)確定分配方案
剩余財產的分配方案,應由清算組提出,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
①擁有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據;
②討論和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③討論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主席均有權在必要時召集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一經通過,便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效力,全體債權人必須執行。剩余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還應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后執行。
(2)執行分配方案
剩余財產分配方案確定后,應由清算組立即開始執行。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應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在實際工作中,對于不同類型的企業,剩余財產的分配方案應有所不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按合同、章程的規定或出資者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合同中已專門說明了有關財產的分配辦法,則應按規定進行分配;如果沒有在合同、章程、協議中作出明確規定,董事會也沒有就此作出任何決定的,則應按合資法的規定,按投資各方的股權資本比例進行分配。
如果上述分配方案董事會已經通過并得到審批機構批準,清算組即可按上述方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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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2017年畢業于浙江大學法律系碩士,執業以來一直辦理刑事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在紹興市嵊州市執業,2019年7月開始在杭州市專業刑事所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執業,2019年12月成為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授薪合伙人,2020年3月被派駐到浙江靖霖(紹興)律師事務所擔任副主任一職,執業以來憑借深厚的法學功底,積累了豐富的人生閱歷和精湛的執業水準、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浙江各地具有廣泛、良好的社會資源,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其為人正直、誠實守信、認真負責,多年來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辦理了一大批在國內或省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曾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無罪辯護、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改判為死緩的成功案例。累計辦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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