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了債務要家人還嗎
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起訴主張債權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但對訴訟主體的確定、案件的審理范圍及責任的確定,實踐中的處理卻不一而足。
死亡債務人配偶
在司法實踐中將死亡債務人的配偶作為被告的作法,比較一致。但對其承擔的責任,卻認識不一。
1、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雖實行個人財產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擔保財產
“根據債法的一般原理,債具有平等性,亦即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排他性,對債務人擁有的債權,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優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債務人全部財產的擔保。這就是債法上的一般擔保的理論。”
①“債的關系成立后,債務人便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其全部財產便成為債務履行的一般擔保,民法學上稱之為‘責任財產’” 。
②在這里,“責任財產”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死亡債務人配偶是以債務人之一的身份承擔償還責任的。當然,這里的擔保,只是意識狀態的擔保而不是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不具有優先受償權。沒有這種擔保的債務,充其量是一種變相的贈與。
3、死亡債務人配偶的連帶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作了明確的規定,筆者不復贅言。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關的當事人進行問題的處理確實存在不小的麻煩,一旦當事人死亡,就會陷入一定的困境,因此在有關的法律運用上需要自己的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直系親屬的了解,這樣自己的事情解決就會有著法律上的支持,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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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債坐牢老婆還,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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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春海律師,男,畢業于燕山大學法學專業,山東濱藍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 自執業以來,一直從事房地產、公司、金融等法律事務,在為房地產、公司企業、銀行、擔保公司、政府機構等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該律師以其優良的專業化服務和勤勉的敬業精神贏得了廣大客戶的好評。 先后為濰坊信悅房地產有限公司、濰坊市家福置業有限公司、濰坊市一鼎裝飾有限公司、濰坊萬泰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濰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山東津海油氣能源有限公司、彩娜菲詩(中國)全國連鎖機構等多家單位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為濰坊市濱海地稅局、濰坊市坊子區招商局、濰坊市坊子區安監局等多家政府機關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全程參與濰坊市奎文區集體資產改制專項法律服務工作。 聯系方式:1786121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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