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guī)定,能被通緝的對象僅限于依據法律,應當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體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1)依據刑事訴訟發(fā)應當被逮捕卻在逃在外的犯罪嫌疑人;
(2)處于羈押階段卻外逃的犯罪嫌疑人。由此可知,要想符合被通緝條件首先應該滿足當事人屬于應當被逮捕或者應當被羈押的兩種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滿足被逮捕的情況有三種:
(1)有證據證明犯罪情況的發(fā)生,該當事人很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更重的刑罰,且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即不采取強制措施不足消除當事人的社會危害性。
(2)有證據證明犯罪情況的發(fā)生,該當事人很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有證據證明犯罪情況的發(fā)生,該當人事曾因為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綜上,要滿足逮捕條件的前提是要有明確的犯罪事實,如若只是普通的民間債權債務糾紛,應屬于民事訴訟的范圍,不會被認定為存在犯罪事實。即這種情況不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逮捕的相關規(guī)定。
被羈押階段逃脫被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采取通緝措施。羈押是指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檢察機關批準公安機關的逮捕申請后,通過實施強制措施將相關行為人,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實施羈押措施。從羈押的要求可知,如若因為要被羈押而逃脫被通緝,首先應當有相關司法部門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即該行為需要滿足犯罪行為的特征,足以使有關部門進行逮捕。同上,若只是欠債脫逃尚屬民事債權債務糾紛的范圍,在不使用逮捕相關規(guī)定的情況下,同樣也不適用被羈押的情形,不會因為逃脫羈押而被公安機關通緝。
正對民事債權債務糾紛而導致的外出躲債等情形,可能出現的情況應當是法院公告送達法律文書,而非發(fā)布通緝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由于受送達的當事人下落不明,依據其他方式無法正常送達開庭的法律文書,可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時間為發(fā)出公告之日即視為完成送達。
發(fā)布通緝令注意事項有哪些
法律中是怎么規(guī)定通緝犯的
哪些機關可以發(fā)出通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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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蘇成生律師,男,漢族,中共黨員,執(zhí)業(yè)證號12205200210566592。2002年——2016年執(zhí)業(yè)于96101部隊法律顧問處,處理過大量涉軍維權案件,現為通化市昱誠律師事務所職業(yè)律師。對預防糾紛發(fā)生、減少當事人訴累,有獨到經驗。 當前業(yè)務強項:擔任政府機關法律顧問,商事合同審查與訴訟,有處理應急突發(fā)問題、歷史遺留疑難問題的豐富經驗。經常處理家庭婚姻、交通事故、拆遷承包糾紛、工亡討薪糾紛等常見案件。 電話:13943571065 人生格言——“人生目標是應該通過堅守信念,而不是屈服來實現的。在追求人生目標的道路上,我從未放棄!盡管這條路注定會走得很艱難,很孤單,但是上天不會辜負每個人的勤奮和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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