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被害人薛*芳的父母、弟弟聽說這個消息后都怒不可遏:法院都判了,人是他殺的,他還想翻案?
薛*起在今年1月底給河南省高院、高檢正式遞交了申訴書,要求河南省高院撤銷新鄉市中院在1998年12月以故意殺人罪判其死緩的判決,以及河南省高院于1999年6月做出的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并對此案啟動再審,理由是其沒有作案時間、未殺人,有罪供述系遭刑訊逼供所作。
此案卷宗中,除薛*起的有罪供述外,未見其他直接證據指向薛*起。記者調查了解到,部分證明薛*起沒有作案時間的證人被警方關押、剃光頭。另有3名與薛*起同監室人員證明,薛*起在看守所期間身上有傷痕,被夜審回監室后經常又添新傷,生活起居需同監室人員照顧,無法自理。
河南省檢察院回復前街一號(微信號:qianjieyihao)時稱,該院正在審查此案卷宗,看能否構成復查條件。省高院回復薛*起稱最快要等半年,也有可能要等兩三年才會有結果。記者發現,此案終審裁定的審判長現為河南省高院高層領導。小學校長被指殺害18歲少女。
案情分析:
法制國家追求的是法律至高無上,實體法的公正需要程序法的公正做保障。程序違法,那審判結果必然不合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此案存在刑訊逼供的嫌疑,定罪證據的取得存在不合法性。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違背證據的三性都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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