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在廈門的朱女士年初購買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近日,她在騎車途中摔倒,將腳趾劃破。當時,朱女士覺得只是皮外傷,做了簡單的處理。可是,幾天后,朱女士出現發燒,醫院診斷是傷口感染引起的破傷風。為此,朱女士總共花費了8000元醫藥費。
出院后,朱女士找到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認為朱女士就診原因并非完全由意外傷害所導致,其中部分原因是就診不及時引起傷口感染,決定賠償一半費用。朱女士不明白,為什么這起意外傷害理賠打折扣呢?
【法理分析】
是保險業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指只有在導致保險事故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以內時,保險公司才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應限于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
我國現行雖未直接規定近因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近因原則已成為判斷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對于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單一原因即為近因;對于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持續地起決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為近因。
朱女士就診最直接的原因是傷口感染引起破傷風,當然可以理解引起這些情況的“導火索”,是她意外摔倒劃破腳趾。但是這兩個原因相比較,導致她住院醫療的,還是破傷風。
也就是說,如果朱女士在受傷后,直接去醫院就診,由此發生的醫療費用,只要是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公司理應全額賠償;如果是發生意外后,沒有及時救治,導致意外損失擴大部分,保險公司有理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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