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鑒定委托書、送檢資料材料等;
2)舉行聽證會;
3)鑒定人進行鑒定,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
4)出具鑒定文書。
2、當事人可以參與的鑒定程序及權利
1)當事人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交與鑒定有關的材料;
2)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參加鑒定;
3)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參加聽證會;
4)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在聽證會上可以發表本方觀點及理由;
5)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回答鑒定人的提問;
6)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依法申請鑒定人員回避;
7)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聽證會前或后向鑒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8)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鑒定有關的法律文書上簽字。
3、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鑒定當事人可以向鑒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身份、聯系方式等;
2)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
3)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
4)闡明醫療機構存在的過錯,過錯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在損害結果中的參與度等。
4、書面陳述意見的重要性。
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意見是鑒定人在鑒定前或聽證會后全面了解當事人申請鑒定意圖的重要書面材料,對鑒定人對醫療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義,從而對鑒定結論具有一定的影響,故書面陳述意見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鑒定文書。
該書面陳述意見書應當包含醫療和法律兩方面的內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問題,做專業闡述,行文應簡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達當事人的意思,又達到影響鑒定人的效果。
5、不服司法鑒定的處理。當事人不服司法鑒定結論的,可以向委托鑒定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決定。法院經過審查不同意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人民法院應當同意重新委托鑒定的法定情形
1)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5)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
7)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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