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查換押期限
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接收案件的單位要向看守所送達換押票,即你局應向看守所送達換押手續。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讓看守所知道案件現在在哪個機關辦理,便于看守所管理。如果案件在公安局,法院和檢察院要提審該人要經過公安局在提審手續上蓋章同意,如果案件在法院或者檢察院,
根據法律規定,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后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注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后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檢察機關覺得案件的證據以及相關的真相還沒有調查清楚的話,是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的,而這個時間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是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確定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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