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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行為,在法律上而言屬于民事關系,民事關系在某些情況可以撤銷,贈與也不列外。贈與人撤銷權在法律上來講,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法定撤銷權,另外一種是任意撤銷權。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應以贈與合同有效為前提,兩者既有共性又有區別。兩者的區別有以下三點:
一、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而行使法定撤銷權的依據則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如果贈與人就贈與房產行使任意撤銷權,還應當適用《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
二、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動產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的物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以登記為對抗善意第三人要件。因為贈與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物權轉移后,贈與人即喪失任意撤銷權;
(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法定撤銷權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行使該項權利的要件是,無論贈與合同是否已經履行,受贈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種情形即可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只要具備前述三項事由,不論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證明,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是否屬于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從這兩種撤銷權的條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銷權,可以包含任意撤銷權,而任意撤銷權則不包含法定撤銷權。
三、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后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后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主要在于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是基于法定事由,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是基于贈與人的自由意志。依法成了的贈與中,法定撤銷權可以包含任意撤銷權。最后,不管是贈與還是贈與撤銷,均需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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