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回避法官嗎
可以申請主審法官回避,但回避申請要符合規定。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此外,凡在一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兩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兩年后,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回避的形式主要有自行回避和當事人要求回避兩種。自行回避指回避適用人員,遇到法定應當回避情形時,主動提出不參與該案訴訟等活動。當事人要求回避,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做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做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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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林一律師,男,1981年10月生,漢族,中共黨員,西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現為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于房地產、建設施工合同、醫療過錯糾紛、公司破產清算等相關法律服務。 執業來,辦理多起醫療過錯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相關案件,參與辦理山東義信重機制造有限公司、莒南縣信義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山東藍澳印務包裝有限公司、臨沂昌泰印務包裝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破產重整案件,結合破產實務經驗和問題撰寫的《偏頗性清償撤銷問題研究-以債務無人主觀態度為切入點》一文獲2017年山東省律師優秀論壇論文一等獎,受聘臨沂市首屆職工法律服務律師志愿者。先后擔任臨沂杰合隆紡織品有限公司、臨沂金正開拓家用電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與各類型企業、機構建立了密切、廣泛、良好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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