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成立的前提是什么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反擔保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反擔保前提條件
1、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由于反擔保依附于擔保而存在,反擔保合同也不能脫離于擔保合同而單獨存在。如果第三人沒有向債權人提供擔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擔保是反擔保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反擔保是擔保的發展。
2、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后,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擔保,才能稱之為反擔保。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擔保既可以是保證擔保,也可以是抵押擔保或者質押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時,第三人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也就是說,在反擔保法律關系中,只有保證、抵押和質押這三種擔保形式才能同時產生三方法律關系主體,因此,反擔保只能存在于保證、抵押和質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反擔保行為不僅要求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還要通過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現出來,這種法律形式一般為書面合同。在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中,單純訂立書面合同還不能使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設立,當事人還需到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和權利質押登記或動產交付手續后,抵押權和質押權才成立。
綜合上面的介紹,擔保也可以進行反擔保,反擔保有相應的前提條件。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反擔保前提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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