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及指令再審的方式和條件有哪些
提審及指令再審的方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要方式是提審或指令再審。
提審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自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重新審判。
指令再審,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在發現確有錯誤時,指示命令下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案件進行重新審理。
提審和指令再審適用的條件
發現下級法院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上級法院是決定提審還是決定指令再審呢?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對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是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情疑難、復雜、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的案件,也可以提審。”但是,這樣的規定并不具體。
按照人民法院審理審判監督程序的審理規定,從再審案件判決、裁定的不同錯誤形式,來確定提審的形式或指令再審的形式。如果原審裁判是二審裁判,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提審,也可以指令原二審法院再審。如果原審裁判是一審裁判,應指令再審而不宜提審。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案件,如果原來是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理,所做的判決和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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