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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債務追討很難,尤其涉及企業之間的債務,債務人會以各種借口推來推去。那么,對于企業債務追討有哪些法律上的策略呢,該怎樣追討追討企業債務呢?在追討企業債務的過程會,有的企業會分立或者合并,那么,公司分立后債務怎么承擔呢?下面我們將一一為大家介紹。
一、怎樣追討追討企業債務
1、申請破產還債
申請破產還債是債務人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債務情況下,債權人采取的萬不得已的行動。因為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從一些地方的實施情況看,債權人難以保障全部的權益,沒有得到償還的債務也不再償還。為此,經常出現企業法人和債權人在宣告破產清償程序開始后,往往就債務清償的期限和辦法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后,而中止破產還債程序。
2、申請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第22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二、公司分立后債務怎么承擔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如果公司分立前沒有和僨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話,公司分立協議不能對抗原公司與債務人簽訂的協議(無論分立協議中是否對分立之前公司的債務的分擔問題作出約定),分立后的公司均對分立前公司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其中一個公司要求其清償全部的債務,該公司不得拒絕。在該公司清償完所有的債務之后,對于超出分立協議中所約定的應當清償的部分,則可以以分立協議為依據向其他公司再進行追償。
企業追款討債問題應該重視,因為企業間的債務糾紛日益突出,一些企業被應收款所困,資金不能及時回籠,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營運,甚至危及到企業的生存。上面我們為大家介紹了如何追討企業債務,以及公司分立后債務怎么承擔兩個問題。企業追討債務時一定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如果遇到疑問,可以問問律師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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