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看看勞動合同簽三年說白了就是利用法律條文,最大化滿足用人單位的利益。
第一,只有簽訂三年及以上的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六個月最長的試用期。
第二,試用期想解聘員工并不需要提前一個月或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試用期工資并不過,但是要做的工作卻并不能少,并且,大部分員工為了爭取這份工作,都會在試用期認真努力得工作,期待早起轉正。
用人單位正是利用法律規定和員工心理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也因此不乏一些不良用人單位會在試用期六個月滿時辭退試用期員工,這是一種雖然表面合法但并不道德的做法。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的長短直接影響了您的試用期長短。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期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及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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