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合同詐騙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犯合同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231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
(1)主觀目的不同。民事欺詐是為了用于經營,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為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為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3)欺詐侵犯的客體不同。民事欺詐的客體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欺詐方騙來的合同定金、預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債的表現物;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
(4)欺詐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使之無效。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引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為的后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行為人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后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
(5)欺詐適用的法律不同。民事欺詐雖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處在一定的限度內,故仍由民法規范調整;而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為目的,觸犯刑律,應受到刑罰處罰,故由刑法規范調整。
合同是保障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簽訂合同的雙方在雙方簽字完成時合同就已經生效。合同存在詐騙行為,那么合同本質就是無效合同,可以不進行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起訴來維權。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
合同詐騙罪報案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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