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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地是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合同的當事人為了方便合同的履行或者有利于買賣交易的目的,往往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的履行地,但是應該如何約定合同履行地呢?為了幫助各位解決這一疑問,律霸的小編將在下文向各位作具體的介紹,請您仔細閱讀下文內容:
一、合同履行地該怎么約定
1、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法中關于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主要見于《合同法》第61、62、141條。其中,第61、62條是總則中的規(guī)定,第141條是分則中的規(guī)定。
(1)第61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p>
(2)第6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3)第141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①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②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p>
二、合同履行地約定不明怎么辦
1、合同法總則規(guī)定: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法分則“買賣合同”一章中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模鲑u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不需要運輸?shù)模鲑u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上就是關于如何約定合同履行地的分析了,總的來說,在法律上對于合同履行地的問題一般都作了一定的規(guī)定,但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應當依據(jù)合同的約定為準,這也是體現(xiàn)了合同作為當事人雙方意思自由的原則,但是如果合同的履行地約定不明的就應當以法律規(guī)定作為依據(jù),這也更方便解決爭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南陽律師。
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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