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約定承擔保證份額
根據《擔保法》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二.一般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由《擔保法》第十七條可知,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三.擔保范圍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四.債權轉移后的擔保責任
債權轉移就意味著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的對象發生變化,因此《擔保法》作出了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總結的“債務擔保人的責任”的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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