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間除斥期間
擔保除斥期間為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與除斥期間的區別主要是:1、適用對象不同,即保證期間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2、保證期間為可變期間,即存在著中斷問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
兩者的相同或者近似之處主要是:1、兩者都是權利消滅期間。2、在特定情況下兩者都可以是約定期間。
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的算法是一樣的:均為有約定的話從約定,無約定的話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是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時,保證合同作為一種民事行為,須具備一定的要素,否則,保證合同不成立,保證人免除承擔保證之責任,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依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合同。保證是人的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本質是信用擔保,是保證人以其個人信用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約定,并最終可能會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保證人與主債權人,而非保證人與債務人,故保證合同為單務、從合同。
而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一旦經過,其法律后果是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故確定保證期間是否經過,對案件的裁判尤為重要。保證期間可以細化為三種:一是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若未約定,推定為六個月;二是雖有約定,但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等于無約定,推定為六個月;三是約定中含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推定為兩年。保證期間的起算時間應是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第1款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若《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債權人應當在此期間依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聯系
保證期間與除斥期間的區別主要是:1、適用對象不同,即保證期間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2、保證期間為可變期間,即存在著中斷問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
兩者的相同或者近似之處主要是:1、兩者都是權利消滅期間。2、在特定情況下兩者都可以是約定期間。
兩者的不同決定了保證期間不是除斥期間,而其具有相同或者近似之處,特別是同屬權利消滅期間,又使人將保證期間誤認為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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