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采取強制措施都必須預先告誡當事人,使他們知道如不按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將會受到不利影響。之所以要確定這一條原則,是因為強制執行不同于其他行政行為,它是違背當事人意愿并對之施加強制力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往往會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財產等重大的憲法權利,為此,必須在強制執行前為當事人留有一定期限,勸說其及時履行處罰決定。因此,也有人把這一原則稱為“說服教育與強制執行相結合”原則。
預先告誡原則在行政強制執行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處罰決定,在無須使用強制力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盡量以較輕的手段迫使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達到行政管理目的。許多國家的強制執行立法都把告誡作為必經程序予以明文規定,如日本行政代執行法規定,為執行行政處罰,應當事先“以公文書規定相當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內如不履行,則將代為執行予以告誡?!眾W地利行政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之前,應先為警告,如有反抗或故意拖延之行為,當事人將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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