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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由于不如銀行借貸來的正規,所以正確簽署借貸合同顯得非常重要。通常上,合同中會確定利息水平和違約金比例,那么一旦一方發生違約,借款合同約定利息和違約金是否同時獲得支持?律霸小編通過下文簡單和大家說一說。
一、借款合同中能否約定違約金?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不能歸還借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違約責任形式,依照《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依約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見現行《合同法》總則并沒有對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合同范圍作出限制。
在《合同法》分則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規定部分,特別是第二百零七條所規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沒有排除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承擔方式。而且違約金條款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當事人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同時約定利息或罰息和違約金,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由此見得,違約金和利息(罰息)兩種責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違約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
二、借款合同中利息與違約金能否同時獲支持?
1、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造成的實際損失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對違約金數額進行增減。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也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允許債務人以造成的損失為基礎請求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增減。這一條款更明確要求案件審判中應將違約金同損害賠償聯系起來,應當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為基礎來衡量是否支持違約金條款。
2、在《借款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主要是為了約束借款人及時還款,以防止因不按時還款,給債權人造成其它的損失。而在該案中,借款協議同時約定了違約金和較高的利息,事實上被告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的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已經能夠補償原告因被告未按期還款所產生的實際損失。
綜上所述,在借款合同執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話,守約方獲得的賠償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利息和違約金較高的來執行。一般民間借貸利息較高,利息基本能夠彌補一方的損失,這樣情況下,就不能再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了。在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沒有懲罰性質,只負責對違約損失進行賠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清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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