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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各行各業都離不開合同,合同是合作之本,它具有法律效力,是合同簽訂雙方的履行依據。合同的內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那么變更合同標的的條例有哪些呢?讓律霸的小編為我們深度解析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第五章對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做出了明確規定,然而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合同標的變更的內容,它又是合同變更中的其中之一。
一、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
二、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當事人協商一致,是可以變更合同標的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變更合同標的是有具體要求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如果沒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當事人已協議變更了合同,變更的內容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由于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事人變更合同標的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為書面形式,變更合同也應采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為口頭形式,變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
三、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根據上述條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變更標的內容約定不明確,那么這種變更失效,推定為未變更。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變更后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就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內容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的內容,變更后的內容不僅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通過《合同法》,我們得知,合同簽訂后,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標的,但是依照法律規定履行法定程序,當事人要明確合同變更的標的內容,確定變更標的的合同形式。目前關于變更合同標的的詳細法律規定還是很少的,希望上述解析的法律條款能為大家帶來幫助。
怎么變更合同,合同變更的原因有哪些?
變更合同樣本是什么樣的?
承包方是否可以要求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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