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不適用刑事和解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不適用刑事和解的情形包括當事人不同意和解、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開案件、不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的犯罪案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二、辦理刑事和解的注意事項
1、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受理、立案手續,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和固定相關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明確因果關系和法律責任,及時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以刑事和解為由降低取證要求或作簡單化處理。要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期限,不得以刑事和解為由拖延辦案。
2、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案件,公安機關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后,應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刑事和解,除交通肇事案件外,還應當告知被害人訴訟權利以及相應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告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對當事人和解不成功或明確表示不需要刑事和解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入移送起訴程序。期間,雙方當事人又提出和解申請且案件未移送起訴的,應當允許,但以一次為限。對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形成《和解協議書》,并在達成協議后三日內,且偵查期限屆滿十日前,提交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對刑事和解是否合法、真實、有效進行審查,審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經審查認定和解成功的,對符合撤案條件的,可依法作出撤案處理,并報同級檢察機關備案;對其它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全案偵查終結后制作《起訴意見書》,其中應載明此案已和解,可建議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案件,告知后雙方當事人在一個月內仍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后及時移送起訴。
3、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后,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必須經檢察委員會討論后決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不適用刑事和解的情形包括當事人不同意和解、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開案件、不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的犯罪案件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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