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是指為了防止公務員因個人利益和親屬關系等因素對公務活動產生不良影響,而在公務員所在職務、所執行公務和任職地區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開有關親屬關系和公務的制度。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我國公務員回避的范圍包括下述四個方面:
一、夫妻關系。
夫妻關系是男女雙方因結婚而產生的親屬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賴以發生的基礎。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有互相撫養的義務和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之間的這種密切關系,使他們在一起工作時,對于那些與他們有利害關系或與他們的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人或事的處理,很難做到秉公處理,即使做到了秉公處理,也難以逃脫嫌疑。因此,夫妻關系必須嚴格地予以回避。
二、直系血親關系。
根據血緣關系的遠近,血親可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自己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包括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
姻親是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關系,亦稱“親戚”。夫對妻、妻對夫的親屬均為姻親。我國公務員需要回避的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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