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減資的程序問題
股東會行使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董事會沒有此項權利。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股東會會議作出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同時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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