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債還不起可以用房產抵債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因欠債還不起可以用房產抵債,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以房抵債協(xié)議并不能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反而會給債權人進一步維護合法權益造成法律障礙。
在司法實踐中同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以房抵債不同于房屋買賣,債權人的法律地位也不同于房屋買受人。基于以物抵債而擬受讓不動產的受讓人僅享有未來據實抵債的普通債權請求權,不能滿足法定物權變動要求,因而不能直接獲得所有權。
同是以取得房產所有權為目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相比較以物抵債中的債權人來講,具有不可比擬的法律優(yōu)勢。如果將以物抵債協(xié)議轉化為房屋買賣合同,將債權人轉化為買受人,在我國目前的司法體系下,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夠得到更為充分的保護。
債權人向債務人借款,債務人將房產出售給買受人(第三人),債權人實際控制買受人。
債權人因借貸關系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第三人買受人與債務人(房屋產權人)簽訂房產買賣協(xié)議,買受人因房產買賣合同的原因對債務人負有付款的義務。
借貸合同到期后,債務人不能到期還本付息時,債權人將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買受人,買受人享有對債務人的因借貸而形成的債權,同時有負有對債務人支付房款的義務,那么第三人買受人完全可以行使抵銷權的方式,履行房產買賣合同中的付款義務。
至此,買受人與債務人(房屋產權人)之間先有房產買賣合同,后有買受人以債務抵銷的方式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買受人依法可以取得房產的所有權。而且,在整個過程中債權人或第三人不需要征得債務人(房屋產權人)的同意,完全可以單方意志完成整個交易過程。因為,債權人向第三人買受人轉讓債權不需要債務人的同意,通知即可。買受人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后,抵消其對債務人負擔的支付房款義務,一樣不需要債務人的同意,該抵消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就生效。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法律規(guī)定當中,對于欠錢還不起只要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且獲得了同意是可以用房產進行抵債的,?雖然說存在一定權益的受損,但是整體過程并不會出現(xiàn)太大的問題,?如果出現(xiàn)問題的,可以聯(lián)系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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