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證是否要銷毀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記者證是否要銷毀由實際情況確定,例如新聞記者與新聞機構解除勞動關系、調離本新聞機構或者采編崗位的,就要銷毀記者證。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新聞記者與新聞機構解除勞動關系、調離本新聞機構或者采編崗位,應在離崗前主動交回新聞記者證,新聞機構應立即通過“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絡系統”申請注銷其新聞記者證,并及時將收回的新聞記者證交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銷毀。
第二十三條 新聞機構撤銷,其原已申領的新聞記者證同時注銷。該新聞機構的主管單位負責收回作廢的新聞記者證,交由發證機關銷毀。
新聞媒體的免責事由
新聞侵權發生后,因為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特殊作用以及言論自由的原則,除了民法規定的抗辯理由外,還受憲法的保護。一般而言,在下述情況下,新聞機構是可以主張免除責任的:
(一)報道屬實
這是指新聞媒體發表的新聞作品的主要內容是真實的,符合客觀實際的,如果新聞報道的結果不是捏造的,也未歪曲事實,則不構成新聞侵權。《解釋》第九條規定:“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因此,對新聞機構來說,只要能夠證明報道的消息基本屬實,且無侮辱他人的內容,即可要求免責。此外,對于部分屬實部分失實的新聞作品,如果對他人的損害不是由失實部分造成的,新聞機構也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被傳播者同意
新聞媒體在發表作品前,如果就報道內容征求當事人的意見,而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新聞媒體可以主張免責。如果當事人沒有意識到該作品的發表可能對自己造成侵害而同意發表的,在新聞發表后該新聞的確造成對被傳播者的損害的,這種情況下,新聞機構可以“被傳播者同意”抗辯而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新聞媒體應對當事人的同意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新聞的發表是取得被傳播者同意的。
(三)公眾知情權和公眾興趣
公眾知情權是指公民享有最大限度知悉各種信息的權利。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1)知政權,即對國家政治事務的知情權,新聞媒體應向公眾宣傳國家政治動向;(2)社會知情權,新聞媒體應向公眾揭露社會發展和變化。如果新聞媒體是在滿足這些公眾知情權的過程中構成侵權,則可以主張免責。公眾興趣主要是公民對于某些公眾人物的興趣,如政府重要官員、著名影星、科學家等,這些公眾人物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他們的行為具有新聞價值,符合公眾興趣,為了滿足公眾興趣,可能新聞媒體會侵犯到公眾人物的某些隱私權,但基于對公眾人物某些隱私權的限制,只要新聞作品并未涉及到公眾人物受保護的那部分,新聞媒體并不承擔侵權責任。
(四)答復權
答復權在我國新聞法學實踐中并不常用,它類似于自衛,指受到誹謗的人可以用同樣的方式對誹謗進行答復。新聞機構在主張答復權時采取的行為的性質、內容和程度應與誹謗行為的性質、內容和程度相當。從新聞侵權的構成及責任承擔來看,新聞侵權不僅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不利于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權的行使,甚至對新聞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由于新聞監督的重要作用,在現有的監督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在法律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新聞輿論監督的公正、健康行使。因此,應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新聞侵權行為的規制,并不斷完善新聞侵權的相關民事責任的相關制度,隨著相關理論的成熟與一些便于操作的理論的出現,我國新聞侵權民事責任制度必將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不斷完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記者證是否要銷毀由實際情況確定,例如新聞記者與新聞機構解除勞動關系、調離本新聞機構或者采編崗位的,就要銷毀記者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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