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所以暫緩執行的前提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有結果了,才可以決定行政拘留是否執行。行政復議的期限為六十日,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訴訟一審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也就是說,“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對象只能是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被處罰人。換言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條件是只能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其他任何事由均不能適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三是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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