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紀收取紅包如何處罰
企業的有效管理有賴于完善的企業規章制度。企業處罰權是規章制度中最為敏感和重要的部分,用人單位處罰權的設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1、合目的性。企業設定處罰權的目的,應是保障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益,而不是基于其它目的,如為克扣勞動者工資、逃避法律規定的義務、侵犯勞動合同的人身權等等。
2、適當性。企業設定處罰權不僅要合法,還需要合理、適當,不能影響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障,更不能以犧牲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障為代價。如對違紀違規的員工進行罰款,企業雖然掌握著自由裁量權,一般來說,罰款的具體數額不得超過員工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且扣除罰款后的工資也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樣在仲裁或訴訟時,容易得到支持。
3、范圍性。處罰作為一種負激勵措施和所期望的警示效用,企業的處罰范圍也只能是規范勞動者在企業中從事生產、企業管理行為,不能隨意擴大處罰范圍。同時也只有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達到一定的程度,對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損害,才應予以處罰,對十分輕微和影響不大的行為,不應該包括在處罰制度內。
4、限定性。用人單位設定處罰權,一般不要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這也是最容易引起勞動爭議的企業行為。一旦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仲裁機構或法院就可以介入審查變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同時在實踐中,企業要充分認識到員工的流失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最大的成本支出,在該員工的表現不符合公司的期望值時幫助其改正錯誤,這樣可以節省大量的財力和人力。
5、明確性。用人單位設定的處罰要明確、具體,明確區分不同崗位一般違紀、較重違紀、嚴重違紀,對不同程度的違紀行為確定不同的處罰,言詞上盡量避免使用“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等模糊性詞語。如可規定:?上班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可以給予口頭警告處罰或給與一定的經濟處罰等;對一般違紀給予口頭警告,較重違紀給予書面警告,嚴重違紀可以做解除勞動關系,且兩次一般違紀視為較重違紀,兩次較重違紀視為嚴重違紀。等等。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公司的領導收受紅包這樣的行為,一般情況是按照公司的制度進行處罰的,對方不是屬于國家公關人員的話,不會構成受賄罪,或者是濫用職權行為,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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