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3.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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