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3月,張某向李某借款2萬元用于購車,并向李某出具借條一張,約定1年后還款。1月后,李某恐到期不能收回欠款,便至張某家,要求其提供保證人。不料張某已到外地打工,是時陳某因同學關系借住于張某家中,得知李某來意,陳某因感恩于張某的借住之情,便在借條上簽字保證。2009年3月,張某逾期未歸還欠款,李某將張某、陳某訴至南城縣法院。陳某被判令還款,在履行還款義務后,又將拒不歸還欠款的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墊付的欠款。張某辯稱:陳某借條上簽字保證,并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故保證合同無效,自己亦不承擔向陳某歸還欠款責任。
【分歧】針對保證合同是否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要件,陳某、張某、李某之間的債權債務責任承擔關系,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保證合同的生效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要件,故保證合同生效,陳某承擔保證責任。陳某未經張某同意擅自簽字保證,保證人陳某與債務人張某之間未形成委托合同,且無形中可能損害債務人張某的利益,故債務人張某不承擔向陳某歸還欠款的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證合同生效,陳某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張某追償。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保證合同的生效不應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要件。因保證合同是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合同,只要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就有效。
其次,一般的保證合同中,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的是委托合同關系,保證合同一般暗含了債務人的同意,否則就有可能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保證人的求償權是以委托合同為基礎的,即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如保證人未經債務人的同意擅自擔保,則不享有依據保證合同對債務人的求償權,但在債務人受益的范圍內享有不當得利的求償權。
所以,保證人陳某應擔承擔保證責任,但未經債務人張某的同意擅自擔保,則不能依據保證合同來求償,但以不當得利來起訴債務人張某還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故債務人張某還須在本人受益的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李*寧可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哪些合同可以單方解除
2020-12-31土地管理法有哪些內容
2021-03-18行政賠償流程有哪些
2021-02-08未成年人可以擁有屬于自己的財產嗎?
2020-12-23吸收合并公司注冊資本怎么處理
2021-03-10集體企業改制后對職工如何安置
2020-12-08商標權質押到期未續押是否有效
2021-02-15離婚后監護人不盡撫養義務該怎么處理
2021-02-06不動產權證和不動產權證書怎么過戶
2021-03-15物業管理費包括垃圾處理嗎
2020-12-29勞動合同期限錯了還有效嗎
2021-02-15勞動合同終止賠償沒給怎么辦
2021-01-15夫妻間冷暴力違背婚姻法嗎
2021-02-09購房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六大陷阱是什么
2021-02-21欠薪多久屬于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2020-12-26產品責任險中的被保險人有什么義務
2021-02-21保險合同生效能退保嗎?怎么樣算合同生效
2020-12-13解除保險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2021-01-24如何給年老父母養老上保險
2021-01-22如何厘訂出口產品責任保險費率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