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的司法救濟是如何規定的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后,將裁定結果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在此次修改以前,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是終局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尋求救濟手段。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為了與該組織有關協定中的司法救濟程序相銜接,此次修改商標法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是終局裁定,對其裁定不服的當事人還可以尋求司法保護,提起訴訟。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階段,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做出維持注冊商標的裁定。
維持注冊商標的裁定,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于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決定予以維持。就是說,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裁定程序,對注冊商標,不認為異議人的理由充分,認為特定商標的注冊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可以做出維持注冊商標的裁定,并應及時通知裁定有關的當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的情況,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于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決定予以撤銷。就是說,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裁定程序,對注冊商標異議人或裁定申請人提出的理由、事實予以確認,可以做出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并應及時通知裁定有關的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里的起訴,應屬于行政訴訟。按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沒有確認異議人或裁定申請人根據事實和理由提出的法律要求或裁定撤銷當事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理由。提起訴訟的時間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需要指出的是,本法第二條明確了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所以商標評審委員會是法定機關,其所作裁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對該評審委員會提出行政訴訟。經審理,人民法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正確的,應當予以維持,屬于維持撤銷注冊商標裁定的,應當移交商標局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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