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銷售期間不恰當分割,調節銷售收入。
收入確認的關鍵是解決收入的入賬時點,由于會計期間假設的存在,披露信息需要有合理的歸屬期,為了調節各會計期間的經營業績,公司會對銷售期間做不恰當的分割,提前或延后確認收入。填塞分銷渠道就是一種向未來期間預支收入的惡性促銷手段,即賣方通過向買方(通常是經銷商)提供優厚的商業刺激,誘使買方提前購貨,從而實現收入的增長。
(二)虛構客戶或以真實客戶為基礎,虛擬交易。
為了達到增加利潤,粉飾業績這一目標,公司會虛構客戶或以真實客戶為基礎,按正常銷售程序進行模擬運轉,包括偽造客戶訂單、偽造發運憑證、偽造銷售合同、開具稅務部門認可的銷售發票等。由于是虛擬的,所以客戶訂單、發運憑證、銷售合同是假的,所用的客戶印章是偽造的,但銷售發票一般是真的。雖然開具發票會多交納稅金,但公司認為多繳納一些稅金也是值得的。
(三)利用與某些公司的特殊關系制造銷售收入。
例如公司將產品銷售給與其沒有關聯關系的第三方,然后再由其子公司將產品從第三方購回,這樣既可以增加銷售收入,又可以避免公司內部銷售收入抵消。該第三方與公司雖沒有法律上的關聯關系,但往往與公司存在一定的默契。
(四)對有附加條件的發運產品全額確認銷售收入。
通常,產品發運是確認公司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的最直接的標志之一,但產品發出并不意味著收入能確認。如公司將商品銷售給購貨方的同時,賦予其一定的銷售退貨權,此時,盡管商品已經發出,但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未必能全部流入公司,只能將估計不能發生退貨的部分確認為收入。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是公司在與客戶簽定的正式銷售合同中,不提退貨條件等可能意味著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等事項,而是將此類事項寫進補充協議。利用補充協議,隱瞞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的事實。
(五)在資產控制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確認收入。
一般而言,公司只有讓度資產的所有權,才有權索取該項資產價款,也就是說,如果公司將資產轉移給購貨方,卻依然保留與該資產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則不能確認該項收入。如出售房屋、土地使用權、股權交易中,如果資產未辦理交接過戶手續,則相關收入不能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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