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投資者追加投資
企業成立時收到的投資與經營期間收到的投資,在性質與對企業的重要性上有很大的區別,但是其會計處理原則是完全一致的。
投資者以現金或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當按照投資者應享有小企業注冊資本的份額計算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或股本)入賬,實際收到的現金金額或非現金資產評估價值與相關稅費之和超過實收資本(或股本)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對于一般企業而言,在企業創立時,出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大多全部記入“實收資本”科目,因而基本不會出現資本溢價。但是,當企業有新的投資者加入時,為了維護原投資者的利益,新加入的投資者的出資額并不一定全部作為實收資本處理。其原因主要有:
(1)補償原投資者在企業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權益;(2)補償企業未確認的自創商譽。
對于一般企業,在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或確定的價值,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的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科目。
2.盈余公積轉增資本
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應沖減盈余公積。借記“盈余公積公積”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
3.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時,應沖減資本公積。借記“資本公積”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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