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犯罪行為作了下列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第一百四十三條嚴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第一百四十四條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規定:
(1)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六)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2)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4)以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5)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嚴禁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刑法關于強奸罪的規定處罰。
(2)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3)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并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4)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決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罰。
(5)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錯誤地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的,應當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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