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卻無法貸款怎么辦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要弄清楚是貸款還沒有放下來還是沒有審批下來。
1、如果是貸款是因為額度等銀行審批問題而沒有放下來,則你無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是因為你個人的原因或者是因為國家政策調整,導致你的貸款無法審批,則一般合同中會有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3、建議向銀行及開發商核實具體的情況,以免造成違約。
所謂樓花按揭,是指商品房買賣中,買受人支付首期購房款后,由按揭銀行支付余下購房款,買受人將樓花(即依法獲準尚未建造完成商品房)抵押給按揭銀行作為貸款擔保,若買受人不按約定向銀行償還貸款,銀行有權依照法定方式處分抵押的商品房,并從所得價款中受償。可見,按揭對銀行貸款的擔保是通過現有法律體系中的抵押制度而實現的,只是按揭比抵押法律關系更為復雜。
在樓花按揭中,存在四個法律關系,涉及三方當事人:按揭權人(即提供貸款的銀行)、按揭人(即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以及出賣人房地產公司。四個法律關系是房地產公司與買受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揭銀行與買受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和以樓花為抵押物的抵押法律關系,有時還存在著房地產公司與銀行間的保證合同關系。
提供樓花按揭一般應具有兩個前提:商品房買受人同預售人已達成預售合同,并且買受人也支付了約定的首期房款,買受人與銀行就買受的樓花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由于不動產特權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在進行變更登記前,承購人只享有請求預售人交付房屋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請求權,而對房屋并不享有實際的所有權。由此,也可以看出在樓花按揭情況下,進行抵押的并不是具體的不動產,而是承購人對不動產的物所有權的期待權。
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這一條解釋從立法上認可了樓花按揭的法律效力。樓房竣工后,承購人與房地產開發商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承購人取得商品房所有權后,承購人與銀行一同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此時,銀行才享有對商品房的不動產抵押權。
簽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法貸款怎么處理?在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建議你最好先向當地的銀行打聽清楚自己條件是否能獲得貸款。如遇到簽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法貸款的情況不知道該怎么樣去處理,可以來律霸網找尋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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