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間租金可以減免嗎?
可以申請,但是否可以減免應當根據實際認定。疫情期間減免租金主要是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本身屬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但應當根據影響大小、因果關系等因素在個案中靈活適用。對此最高院早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期間就作出了明確的指導性意見,在此不在贅述。
因此在一定條件下,承租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之規定,要求減免租金。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并無疑問,但是否影響到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如政府未強制關停,但是經營確受疫情影響,且繼續經營可能會造成人群聚集、疫情傳播且明顯對承租人不利的場所,如酒吧、舞廳、酒樓等,如此時承租人選擇不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可根據公平原則或情勢變更來要求減免部分租金。
二、具體情況的認定和處理
論承租方或出租方,在疫情的影響之下均承受了極大的生活與經營壓力。租客不能理所當然地要求房東減免房租,房東也不宜不分青紅皂白地驅趕房客。承租方與出租方并非矛盾的兩極,而是利益共同體,只有雙方友好協商,才能攜手共渡難關。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到房屋租賃合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只有因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或合同不能履行的,才可以不可抗力作為抗辯理由。
因疫情導致無力支付租金的需要提出書面的申請,并提交相證據,并雙方進行協商處理,如果另一方拒不減少租金的,或者一方拒不支付租金的,都會造成嚴重的矛盾和糾紛,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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