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中止后恢復是如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執行中止后需要恢復執行的,需要等到如債務人有可執行財產、執行異議裁定駁回等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及要求
1、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2、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申請執行人應攜有關文件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庭辦理立案登記手續,案件由立案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3、申請執行,一般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生效法律文書。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還應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4、申請執行人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的,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
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5、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需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繳納申請執行的費用。
上述就是小編對問題進行的解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執行中止后需要恢復執行的,需要等到如債務人有可執行財產、執行異議裁定駁回等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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