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合同是簽多長時間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相關的司法解釋同時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一般勞動合同期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的。
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于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工人。
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包括:
一、招用的工種和崗位,完成生產任務的數量、質量指標;
二、被招用者須具備的條件,勞動合同的期限;
三、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四、生產、工作的環境條件,勞保用品發放具體規定;
六、雙方違反合同的責任和具體賠償規定,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臨時合同簽多長時間,需要雙方協商。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臨時工也是屬于公司的員工,也是需要和對方簽訂勞動合同的,這個期限是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的進行確定的,而且在法律方面,并不存在臨時工這種說法,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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