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一)出票制度。
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方式作成票據并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
匯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須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必須記載事項有:票據文字、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以及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任意記載事項主要有:禁止背書、委托收款背書等,這些事項一旦在票據上記載,就產生票據上的效力。不產生票據法上效力的記載事項,主要指票據法以外的事項,如違約金、銀行賬號等,這些事項既使記載,也不產生票據上的效力。不得記載事項,如附條件的支付委托、不確定的金額等。票據上記載這些事項的,票據無效。
(二)背書制度。
背書主要有三種,即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票據法規定轉讓背書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背書日期、背書必須是單純背書,禁止附條件背書和部分背書,背書附加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背書仍然有效;背書僅轉讓部分金額或轉讓兩人的,背書無效。
(三)承兌制度。
承兌是匯票特有的行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兌問題。承兌制度適用于匯票,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入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在匯票上記載一定的事項,以表示愿意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承兌的程序包括兩個基本方面,持票人的提示承兌和付款人的承兌或拒絕承兌。票據法規定承兌必須記載的事項有“承兌”字樣,承兌人簽章,承兌日期。欠缺記載的,承兌無效。
(四)保證制度。
保證是匯票、本票上的行為,支票沒有保證,保征制度適用于匯票、本票,票據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以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的所為的-種票據行為。
保證行為生效后,保證人即成為票據上的債務人,必須向被保證人的一切后果承擔保證責任。
(五)付款制度。
付款是付款人依據票據名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付款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付款就是指付款人的付款。廣義的付款除包括狹義的付款外,還包括償還義務人的付款。
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內提前付款的,具有兩個方面的效力;一是持票人可以保全對其前手的迫索權,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示付款,匯票的持票人即喪失對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權,本票和支票的持票人即喪失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權;二是承兌人或付款人一經持票人提示就應給持票人付款。
(六)追索權制度。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可以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有關費用的一種票據權利。追索權實際上是對付款請求權的一種補充,設立追索權制度,對切實保障持票人取得票據金額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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