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證詐騙罪判幾年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信用證具體判幾年要根據犯罪分子詐騙的數額而定,如果詐騙的數額越大,判處的刑罰則越重,數額較小,判處的刑罰則會輕一些。
二、信用證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三條[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三)騙取信用證的;
3、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根據《決定》第十三條規定,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2、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3、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后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4、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5、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案發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6、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7、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果您還有疑惑,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歡迎您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執業證號:
14503201711409460
廣西劍化犁律師事務所
簡介:
專業處理借貸糾紛、離婚訴訟、人身侵權糾紛,本著為人民服務的初心,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微信掃一掃
向TA咨詢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二手房購房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102020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是一個意思嗎,怎樣區分
2021-03-25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告知后可否再次申請
2021-03-06附條件的租賃合同能隨意解除嗎
2020-11-30仲裁機關是行政機關嗎
2021-01-09車禍獲得賠償能否申請工傷
2021-01-22個體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差異
2021-03-15委托合同中對任意解除權的排除約定效力如何
2021-01-15訴前調解要注意什么
2021-01-30拖欠運費孳息怎么算
2021-01-04企業停產工資如何發放
2021-03-03因產品責任提起訴訟后應當提供的證據是什么
2021-01-18簽定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需注意事項
2021-03-13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征
2021-03-18保險合同何時成立和生效
2021-03-08人身保險合同常見問題
2021-02-23旅游意外險條款
2020-11-28無證駕駛人致人受傷保險公司是否應擔責?
2021-03-26車禍保險公司一年沒賠償怎么辦
2021-01-28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向保險公司索賠
202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