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工資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支付生活費。
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支付生活費。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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