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結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十二名。
第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是年滿十八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第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選舉會議由參加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參加的除外。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
選舉會議成員名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六條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的提名,推選十一名選舉會議成員組成主席團。主席團從其成員中推選常務主席一人。
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
第七條 選舉會議舉行全體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
第八條 選舉會議成員以個人身份參加選舉會議,并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
選舉會議成員應出席選舉會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應事先向主席團請假。
選舉會議成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索取或者接受參選人和候選人的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以利益影響他人在選舉中對參選人和候選人所持的立場。
第九條 選舉日期由選舉會議主席團確定。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選舉會議成員十人以上提名。每名選舉會議成員提名的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十二名。
選舉會議成員提名他人為代表候選人,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提名信》。
第十一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凡有意參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領取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選人登記表》。參選人須對所填事項的真實性負責;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參選人登記表和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分別填寫的候選人提名信。
選舉會議成員本人登記為參選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為其填寫候選人提名信。
第十二條 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由選舉會議主席團確定。
第十三條 選舉會議主席團公布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名單和簡介,并印發給選舉會議全體成員。
主席團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后,選舉會議成員可以查閱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情況。
第十四條 選舉會議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應多于應選名額,進行差額選舉。
第十五條 選舉會議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選舉會議進行選舉時,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應選代表名額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應選代表名額的作廢。
第十六條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候選人比應選名額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由主席團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另行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十七條選舉會議設總監票人一人、監票人若干人,由選舉會議主席團在不是代表候選人的選舉會議成員中提名,選舉會議通過。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在選舉日不得進行拉票活動。
會場按座區設投票箱,選舉會議成員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時,首先由總監票人、監票人投票,然后主席團成員和選舉會議其他成員按順序投票。
選舉會議成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九條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主席團報告計票結果。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布,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公布代表名單。
第二十條選舉會議主席團接受與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的投訴,并轉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但是被遞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的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遞補的代表資格,公布遞補的代表名單。
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在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代表出缺時的遞補順序,由主席團決定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按得票多少確定遞補順序。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
2013-09-09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2010-10-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的決定
2006-12-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1990)
1990-04-0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90修訂)
1990-04-0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沒收非法所得”是否包含沒收土地問題的答復
1990-08-02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1995)
1995-02-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決定
2001-02-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2004-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2002-12-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
1986-12-0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已修定]
1980-09-10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
1981-12-1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7-08-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結束工作的建議的決定
1997-07-0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1995-10-3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2005-12-29個體工商戶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印刷業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實驗動物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11修正)
2011-01-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云南大理經濟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2014-02-18關于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2011修訂)
2011-01-0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1970-01-01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
1970-01-0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13-07-1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廣東省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通知
201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