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監督局《關于嚴厲懲處經銷偽劣商品責任者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國務院責成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商品質量的監督工作,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現行法律和法規所規定的職能與權限,盡快采取一些切實可行的措施,使當前生產、流通領域偽劣商品屢禁不止的狀況迅速得到扭轉。
國家技術監督局關于嚴厲懲處經銷偽劣商品責任者的意見
當前,市場的商品質量問題較多,特別是假酒、假農藥、假種子、偽劣化肥、劣質電器等商品不斷沖擊市場,愈演愈烈;因質量問題引起的惡性事故屢有發生,給國家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廣大用戶和消費者對市場商品質量存在的問題極為不滿,反映強烈;偽劣商品造成的嚴重危害已構成社會不安定因素。為了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遏制偽劣商品的流通,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使經銷企業自覺抵制偽劣商品流入市場,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市場商品質量監督工作,并嚴厲制裁經銷偽劣商品的責任者。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商品的經銷者必須對其經銷的商品質量負責,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有權對商品質量進行檢驗。嚴禁經銷偽劣商品。
二、禁止經銷下列偽劣商品:
1、失效、變質的;
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
3、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4、冒用優質或認證標志和偽造許可證標志的;
5、摻雜使假、以假充真或以舊充新的;
6、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三、經銷下列商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實施生產(制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說明的;
7、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說明的。
四、對經銷偽劣商品的責任者,以及對經銷偽劣商品的縱容者、包庇者,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嚴厲制裁,經濟上要從重處罰,使其不敢從事此類違法活動。
凡經銷的偽劣商品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經銷偽劣商品的縱容者、包庇者,也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所查偽劣商品,除對經銷者查處外,屬生產者粗制濫造,蓄意摻雜使假的,要及時移送該生產者所在地的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并給予嚴厲懲處。
五、全國商品質量的監督工作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協調,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能與權限,嚴格執法,盡快采取一些切實可行的措施,進行綜合治理,使當前生產、流通領域偽劣商品屢禁不止的狀況迅速得到扭轉。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轉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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